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聖霖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聖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聖霖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並定應執行刑11年8月,入監服刑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7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OOO年O月OO日○○○字第OOOOOOOOOOO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OOO年0月00日○○○字第OOOOOOOOOOO號),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李水源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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