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 戴士尊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被上訴人 王志傳 訴訟代理人 林德盛 律師
陳清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8月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邱志平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鈺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