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79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李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廖鳳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