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拾元即新臺幣玖拾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八十年七月中旬至八十年八月八日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本院以八十年度易字第三七○六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鈞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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