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90號原告 黃瑞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秀美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萬1,500元【計算式:20萬4,200元+2萬3,100元+20萬4,200元=43萬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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