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7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欣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1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欣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春長
法官黃司熒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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