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7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秋菊
劉福享劉家倫共同選任辯護人 賴思達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7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秋菊
劉福享劉家倫共同選任辯護人 賴思達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