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85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851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  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8月20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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