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851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 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8月20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