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霖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235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
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一四三之四十四
地號土地面積十九平方公尺,於民國七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所設
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拾捌萬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上開土地以高雄縣岡山地政事務所登記字號岡字第零一
零三七四號所設定之上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原告於民國71年5月22日至民國74年5
月22日就座落高雄縣○○鄉○○○段○○○○○○○○○○號所設定
之抵押權,因該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即汽車分期付款之貸款債
權已於民國74年5月22日全部繳清,被告霖園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應將該設定之抵押權予以塗銷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務
清償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
由,原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楊銘仁
法官劉定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