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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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宇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宇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丁宇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如附表所示各罪,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受刑人丁宇龍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如│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六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九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五七│度毒偵字第九0二││年度案號│三號│三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百年度易字第三││事實審││九七八0號│一三號││├────┼────────┼────────┤││判決日期│九十九年十二月九│一百年三月二十四││││日│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百年度易字第三││判決││九七八0號│一三號││├────┼────────┼────────┤││判決│一百年一月二十八│一百年四月二十五│││確定日期│日│日│├───┴────┼────────┼────────┤│備註│板橋地檢一百年度│板橋地檢一百年度│││執字第二三三八號│執字第四九五七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