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萬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傷害│毀棄損壞│毀棄損壞│├────┼───────────┼───────────┼───────────┤│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22日│97年11月8日│97年10月30日凌晨1時30│││││分許起至97年10月31日凌│││││晨3時許止│├─┬──┼───────────┼───────────┼───────────┤│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等│98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等│98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20號│100年度簡上字第419號│100年度簡上字第419號││事├──┼───────────┼───────────┼───────────┤│實│判決│100年5月5日│100年12月14日│100年12月14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20號│100年度簡上字第419號│100年度簡上字第419號││判├──┼───────────┼───────────┼───────────┤│決│確定│100年6月6日│100年12月14日│100年12月14日│││日期││││├─┴──┼───────────┴───────────┴───────────┤│備註│⑴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1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⑵附表編號六、七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7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3月17日│98年3月13日│97年7月2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12877號│98年度毒偵字第1411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桃簡字第3001號│98年度審訴字第1705號│101年度簡字第174號││事├──┼───────────┼───────────┼───────────┤│實│判決│98年11月17日│98年9月30日│101年8月31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桃簡字第3001號│98年度審訴字第1705號│101年度簡字第174號││判├──┼───────────┼───────────┼───────────┤│決│確定│98年12月21日│98年9月30日│101年10月8日│││日期││││├─┴──┼───────────┴───────────┴───────────┤│備註│⑴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1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⑵附表編號六、七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7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七│││├────┼───────────┼───────────┼───────────┤│罪名│恐嚇危害安全│││├────┼───────────┼───────────┼───────────┤│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7月2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74號││││事├──┼───────────┼───────────┼───────────┤│實│判決│101年8月31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74號││││判├──┼───────────┼───────────┼───────────┤│決│確定│101年10月8日│││││日期││││├─┴──┼───────────┴───────────┴───────────┤│備註│⑴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1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⑵附表編號六、七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7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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