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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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25號聲請人 黃仁安 (即財團法人世聯倉運文教基金會代表人)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世聯倉運文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第二條、第六條、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上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外,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世聯倉運文教基金會(下稱:世聯倉運文教基金會)係於民國87年11月4日報經桃園縣政府核備成立,並經本院於同年12月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世聯倉運文教基金會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爰依法聲請本院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第6屆董事會第2次會議紀錄、修訂前後之世聯倉運文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桃園縣政府教育局101年11月13日桃教終字第0000000000號許可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聲請准予變更世聯倉運文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第2條、第6條、第14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而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組織及捐助章程,其中關於第4條財團法人設址地,以及第13條、第14條部分文字修正,並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准許,故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洪明媚附表:
┌─────────────────────────────────┐│101年度法字第25號││財團法人世聯倉運文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原條文│├────────────────┼────────────────┤│第二條│(原第二條)││本會係以在地居民、社團、產業為中│本會係以社區居民為中心,結合社區││心,結合政府資源,共同推展文教公│資源,共同推展社區文教公益活動,││益及產業發展事業為宗旨,依有關法│俾推動社區改造,發揚社會正面價值││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觀念,建立社會新文化為宗旨,依有││一、贊助社區營造相關之「人」、「│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文」、「地」、「產」、「景」│一、促進教育改革,提倡終身學習。││等事務。│二、推展社區民俗、技藝、體育及環││二、獎助或表揚優秀學生及社會傑出│保活動。││人士。│三、提倡社區地理、歷史、古蹟及文││三、促進教育改革,推動家庭、學校│物之研究及保存。││、社會三大教育融貫為一、提倡│四、關懷孤獨老人及青少年,宣揚孝││終身學習。│道,推廣親子溝通、家庭教育及││四、宣揚孝道、推廣親子溝通、促進│法律教育,防止青少年犯罪,促││家庭健康和諧。│進家庭健康和諧。││五、關懷弱勢族群,協助失依兒童、│五、獎助或表揚優秀學生及社會傑出││少年、單親家庭、老人、新住民│人士。││、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者。│六、其他有關社區文教公益事項。││六、有關急難救助、清貧醫療、賑災│││重建等事項。│││七、有關反對戰爭、倡導和平、族群│││融合等事項。│││八、有關維護人文及自然生態平衡、│││環保事務。│││九、有關台灣社經、人文、史地等文│││獻蒐集、購置、保存及捐贈。│││十、關於贊助其他公益團體活動及合│││作事項。│││十一、配合政府推動物流服務業政策│││暨發揚在地物流聚落特色,促│││進物流產業發展、培育物流人│││才、獎勵研究調查、辦理專題│││講座、資格檢定、圖書出版、│││國內外各界交流等相關活動。│││十二、其他依照本會宗旨得建立資料│││中心、文物史料館、展覽館、│││圖書館、美術館、文教休閒中│││心、辦理劇場演藝、講座、訓│││練、交流、競賽、進行研究、│││文字及視聽出版等活動,並得│││因上述事項應聘人員及購置必│││要之設備。│││十三、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教事務。││├────────────────┼────────────────┤│第四條│(原第四條)││本會址設於桃園縣楊梅市○○路○號│本會址設於桃園縣○○鎮○○路○段││。│五十五巷六號。│├────────────────┼────────────────┤│第六條│(原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依有關規定支│董事均為無給職。││領出席費或車馬費。││├────────────────┼────────────────┤│第十三條│(原第十三條)││本會董事會議(或常務董事會議)須│本會董事會議(或常務董事會議)須││有常務董事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始得開│有常務董事過半數之董事(或)出席││會,出席董事(或常務董事)過半數│始得開會,出席董事(或常務董事)││之同意方得決議,但左列重要事項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左列重要││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院為必要處分。│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院為必要處分。││三、解散之擬議。│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一、解散之擬議。││連同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至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連同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第十四條│(原第十四條)││本會置監察人一至三人,監察本會會│本會置監察人一至三人,均為無給職││務、業務、財物等。監察人均為無給│,監察本會會務、業務、財物等。監││職,但得依有關規定支領出席費或車│察人之產生方式、任期、改選、補選││馬費。│均準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擔任││監察人之產生方式、任期、改選、補│本會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選均準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擔│親或一親等內之姻親,不得擔任本會││任本會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之董事、執行長。││血親或一親等內之姻親,不得擔任本│││會之董事、執行長。││├────────────────┼────────────────┤│第十七條│(原第十七條)││本會設立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業務。各│本會設立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業務。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除財務│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除財務││組人員之任免準用前條之規定外,均│組人員之任免準用前條之規定外,均││經執行長提名經董事長同意後任免之│經執行長提名經董事長同意後任免之││。│。││一、企劃組。│一、企劃組。││二、秘書組。│二、秘書組││三、活動組。│三、活動組。││四、財務組。│四、財務組。││前項組稱,得視本會業務發展需要,│前項組稱,得視本會業務發展需要,││經董事會議決通過後增減之。│經董事會議決通過後增減之。││依本條及前條聘任之人員,必要時得│依本條及前條聘任之人員,必要時得││經董事會之決議支付薪津。│經董事會之決議支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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