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91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9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91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撤緩偵字第248號),經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明知其所購入以售出背包、皮包、手提包等物之商標圖樣為國際著名商標,分別經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取得使用於如附表所示指定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及延展專用期間內,亦明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張 」之成年男子設攤販售之如附表所示商品,其上標示如附表所示之圖樣,均為未得上開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各該註冊商標之圖樣,竟仍與「小張」共同基於販賣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應允連續自民國93年11月18日起,以每日新台幣(下同)800元至1000元不等之代價,受「小張」僱用,而在台北市○○區○○路○○○巷○弄五分埔市場內,以每件500元至4000元不等之價格,出售前開商品予不特定之顧客,嗣於93年11月28日22時35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仿冒商標商品共計22件,因認被告所為涉有商標法第82條之罪嫌。
二、按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定有明文。又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固未明定撤銷緩起訴處分之時間,然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之撤銷緩起訴處分再行起訴,與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規定撤銷緩起訴之原因不同,而係緩起訴處分之緩起訴期間屆滿後,撤銷緩起訴再行起訴之機制,再從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範意旨觀之,緩起訴處分具有實質之確定力,且該實質之確定力發生於緩起訴處分所定之緩起訴期間屆滿後,檢察官之訴權已生法定不得行使,自不得再行訴追被告。準此,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事由時,檢察官對被告撤銷緩起訴處分之時間,應限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前,而不得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後,再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撤銷緩起訴處分而使已生實質確定力之緩起訴處分溯及消滅,此與刑法上撤銷緩刑宣告在事由及時間之解釋上應無不同,合先敘明。
三、本件被告涉有商標法第82條之罪嫌,經檢察官審酌被告所犯為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事後坦承犯行並深表悔悟,亦無前科,所查獲仿冒商標商品數量非鉅,應無再犯之虞,並同意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前2個月,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50小時之義務勞務,爰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於94年1月18日以94年度偵字第312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一年,經依職權送請再議,業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94年3月8日以94年度上職議字第1657號為駁回再議之處分確定在案,此有卷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偵字第312號緩起訴處分書、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4年度上職議字第1657號處分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按。又因被告未能完全提供義務勞務,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嗣檢察官以被告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於95年3月31日以95年度撤緩字第36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有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參。是本件被告緩起訴期間於95年3月8日期滿時已發生實質之確定力,且依卷附證據,查無檢察官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有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茲檢察官違背前開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於95年7月31日就同一案件再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雷淑雯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