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39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號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6年9月22日與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聲請人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依法概括承受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合先敘
明。相對人於95年3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存續期間自95年3月30日至125年3月29日,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丙○○於95年3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3月31日起至101年3月31日止,分72期平均攤還本息,固定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付利息,且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而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相對人丙○○並開立本票乙紙予聲請人。詎相對人丙○○竟未按期繳納上開款項,迄今尚欠本金379,853元,及自97年4月11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授信約定書、本票、客戶別放款餘額資料報表影本各1份、土地登記電子謄本影本8份、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影本4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7年11月30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
┌─────────────────────────────────────────────────────────┐│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43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明湖││364│溜│││1386.84│1/237│相對人之權│││││││││││││利持分各為│││││││││││││1/474│├──┼───┼────┼────┼────┼───────┼─┼──┼──┼──────┼──────┼─────┤│002│新竹市││明湖││368│旱│││11.23│1/237│相對人之權│││││││││││││利持分各為│││││││││││││1/474│├──┼───┼────┼────┼────┼───────┼─┼──┼──┼──────┼──────┼─────┤│003│新竹市││明湖││384│建│││2044.89│1/237│相對人之權│││││││││││││利持分各為│││││││││││││1/474│├──┼───┼────┼────┼────┼───────┼─┼──┼──┼──────┼──────┼─────┤│004│新竹市││明湖││431│建│││90.33│全部│相對人之權│││││││││││││利持分各為│││││││││││││1/2│└──┴───┴────┴────┴────┴───────┴─┴──┴──┴──────┴──────┴─────┘┌─────────────────────────────────────────────────────────────────┐│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43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14│新竹市○○○○段│住家用,│一層:│二層:│地下層│││200.52│陽台、平│42.73│平方公│全部│相對人││││橋路59巷│431地號│鋼筋混凝│60.72│59.52│:││││台、屋頂││尺││之權利││││2號││土造,2│││80.28││││突出物、││││持分各││││││層│││││││雨遮││││為1/2│├──┼──┼────┼────┼────┼───┼───┼───┼───┼───┼───┼────┼───┼───┼───┼───┤│002│49│新竹市○○○○段│車道及守│一層:│地下層││││1837.4││││110/10│相對人││││橋路59巷│384地號│衛室,鋼│24.20│:││││8││││000│之權利││││1號││筋混凝土││1813.2│││││││││持分各││││││造,1層││8│││││││││為55/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