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74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13日本院所為104年度聲字第37
4號聲請迴避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74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4年3月25日以「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對本院於104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表示不服之意,核其意旨,應係對本院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意思。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4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4年4月1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憑,其進狀表示本件訴訟費用由原審負擔,於法無據;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曾育祺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