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522號上訴人即被告 温翔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損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103年度易字第15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温翔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温翔麟因毀損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4年3月31日103年度易字第1522號第一審判決,於同年
4月10日提起上訴,然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 溫翔麟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
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佩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