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92號債權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與合作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法人,請具狀釋明所請求利息及違約金之利率係如何計算?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蔡杰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