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益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益誠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續字第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吳益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續字第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1年3月18日起至112年9月17日止,嗣緩起訴期滿且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緩護療字第482號、緩護命字第632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合先敘明。
㈡查被告於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分別檢
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見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雋行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重量備註1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總重0.4499公克①鑑定毒品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②鑑定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字第1571號卷第107頁)2香菸2支驗餘總重1.8095公克①鑑定毒品成分:第二級毒品大麻(含四氫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尼古丁)。②鑑定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字第1571號卷第10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