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嘉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嘉鈞因犯偽造文書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李嘉鈞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敏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附表:受刑人李嘉鈞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印文-軍│├────────┼─────────┼─────────┤│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2.6.10│102.2.27-102.3.1│├────────┼─────────┼─────────┤│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2534號│197號│├─┬──────┼─────────┼─────────┤││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原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事││21號│2630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9.30│104.7.15│├─┼──────┼─────────┼─────────┤││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原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判││21號│26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10.21│104.8.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5396│104年度執字第11815│││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