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勞執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執字第11號聲請人 林彥孝 代理人 盧美英 相對人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佳淼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104年1月2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所載方案:「資方(相對人)積欠勞方(聲請人)薪資、資遣費計新臺幣32,000元整,分期給付方式如下,第一期款1萬元整於104年2月12日下午17時前、第二期款16,000元整於104年3月12日下午17時前,剩餘款項於104年4月12日下午17時前全部給付,分別逕匯入勞方薪資帳戶,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業經花蓮縣政府於民國104年1月21日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經調解成立。詎屆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就協調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並提出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紀錄為證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勞資爭議調解之結果,係雙方同意調解方案,而調解方案係記載如主文所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依上揭調解紀錄,足認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時同意給付聲請人款項,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各款情事,其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