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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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品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品銓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壹陸伍公克)及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陸貳伍公克)均
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0條
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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