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大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緝字第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盧大弘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
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欠缺對他人財產權尊重之概念,又
再次漠視法紀,所為實無可取,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
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智識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