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霖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3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宗霖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玩具瓦斯槍壹支(含彈匣壹個
)沒收。又犯強制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玩具瓦斯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第2項,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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