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源松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6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源松犯恐嚇公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5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