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一○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
間交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告訴人乙○○之指訴⑶贓
物認領保管收據乙紙及照片二張⑶車輛竊盜資料個別查詢報表可證,被告罪證明
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