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0年度店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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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小字第四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臺北
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陳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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