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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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676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參照。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金額為叁萬捌仟壹佰零柒元,其中法院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土地測量費肆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土地謄本規費肆拾元部分,自可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其捨此不為,而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