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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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被告丙○○
憶發企業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吳永梁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