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462號原告 蔡西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順益 、 邱仁政 、 邱价良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被告邱仁政、邱价良之住所或居所。
二、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及「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買賣契約書所載買賣價金,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伍佰陸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