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行使優先承買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43號原告 陳鐵雄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一、上列原告提起行使優先承買權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