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77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秀玉
吳沛澐 邱秋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鹿服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吳秀玉、吳沛澐、邱秋萍各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壹佰玖拾元、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肆佰陸拾玖元、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參佰陸拾捌元,是就⑴吳秀玉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⑵吳沛澐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⑶邱秋萍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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