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38號原告 許建章 被告塔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俊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26,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26,24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2年9月12日寄存送達,並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
2年9月27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紙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