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7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商澤井咖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澤井幹雄 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
錢清祥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熊俊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陸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