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155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 陳世香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又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再者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7條、第1185條及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如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陳世香(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88年12月2日死亡)選任遺產管理人。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件被繼承人之土地共有人 陳世哲 已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陳世香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94年度財管字第65號案件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現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陳世香之遺產管理人,後雖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提出抗告,亦經本院95年度家抗字第1號裁定駁回。是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確為被繼承人陳世香之遺產管理人,上情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既如上述,本件聲請人今復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世香之遺產管理人,即為重複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