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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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 吳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立明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