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09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0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宗暐
呂學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被告賴宗暐、呂學儒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7621號、第185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102年10月
4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商標法業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於101年
7月1日施行,修正前之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以:㈠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㈡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㈢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情,可知新舊法之規範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83條,修正為第98條,且酌將文字修正。又沒收本質上屬保安處分性質,非關於刑罰權規範事項,而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又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涉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7621號、第185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1年10月5日起至102年10月4日止,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期滿報結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業
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鑑定證明書3份、LV鑑定證明書、Rilakkuma( 拉拉熊 )鑑定報告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認定通知書各1份(見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8590號卷【下稱偵18590卷】第75頁、第80頁、第90頁、第110頁至第111頁、第114頁,同署101年度偵字第17621號卷【下稱偵17621卷】第46頁)附卷可資為憑,足認扣案物確係仿冒商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以宣告沒收,且依上開說明,商標法第98條義務沒收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本得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物,係為被告呂學儒所製作所有,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有被告呂學儒警詢筆錄在卷足憑(見偵18590卷第12頁),是以此部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之。
㈣綜上,是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仿冒HELLOKITTY手機殼│39件│偵18590卷第3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2│仿冒HELLOKITTY前後貼紙│8件│偵18590卷第3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3│仿冒HELLOKITTYipad2保護殼│7件│偵18590卷第3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4│仿冒HELLOKITTY手機按鍵貼│18件│偵18590卷第3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5│仿冒MELODY手機殼│2件│偵18590卷第3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6│仿冒MELODY前後貼紙│1件│偵18590卷第3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7│仿冒 迪士尼 手機殼│9件│偵18590卷第3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8│仿冒迪士尼手機按鍵貼│12件│偵18590卷第3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9│仿冒迪士尼前後貼紙│3件│偵18590卷第3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10│仿冒拉拉熊手機殼│17件│偵18590卷第3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11│仿冒拉拉熊前後貼紙│1件│偵18590卷第3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12│仿冒LV手機殼│6件│偵18590卷第3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13│仿冒香奈兒手機殼│12件│偵18590卷第3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14│仿冒香奈兒手機殼│1件│偵18590卷第3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15│仿冒香奈兒手機殼│1件│偵17621卷第1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16│仿冒品目錄│13張│偵18590卷第3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