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02號原告 林清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2,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原告已先繳納990元,尚應補繳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