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98號
原 告 徐湘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風雨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