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98號
原   告  徐湘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風雨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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