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574號
原 告 廖献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炳宏 等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因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
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駁回原告之訴: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
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
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
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三、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江炳宏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