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潘黃阿玉 (原姓名: 潘陳阿玉 )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楷棠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50,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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