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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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第一七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曾聲請對被告恒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柒萬壹仟伍佰零肆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陸佰陸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邱育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