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0六號
原告 張楚翊
張彩鳳 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秀真 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 律師被告 吳煌基 即春天右列被告因 林正彬 等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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