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七九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代表人 黃秀花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向被告請求退還由臺灣至大路福州市,往返機票一張,被告竟拒絕退票,及退還票款,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因認被告涉有侵佔罪嫌等語。
二、按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九四號著有判例。
三、本件被告甲○○○○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之法人,有被告公司之登記證附卷可證,其並非自然人,而自訴人所訴之犯罪行為,法律上又無對於法人處罰之特別規定,在程序法上自亦無當事人能力,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即有未合,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松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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