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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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七四號
原告丑○○原告寅○○原告辛○○原告壬○○原告子○○原告戊○○原告己○○原告庚○○原告癸○○兼法定代理人巳○○右九人訴訟代理人 陳景新 律師被告辰○○訴訟代理人卯○○被告丁○○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 律師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一二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八年七月二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一二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南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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