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具保人即受刑人乙○○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乙○○毒品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及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甲○○因受刑人乙○○毒品案件,先後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日及同年八月二十七日,出具新台幣(下同)一萬元及二萬元之保證金。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送達受刑人之送達證書影本、送達具保人甲○○之送達證書影本、拘提無著回函影本、受刑人及具保人甲○○之戶籍謄本各一件,暨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追保函二紙等卷證,認被告確已逃匿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