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北簡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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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北簡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之「甲○○」簽名玖枚與指押拾捌枚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關於「藉以規避刑責」之記載,應補充「共計偽造如附表所示簽名、指押之署押,藉以規避刑責」,及證據部分,應增列「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佐。」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附錄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偽造簽名及指押數量│├──┼──────────────────────┼─────────┤│一、│新竹縣警察局保安隊九十二年七月三日晚上八時四│簽名二枚、指押八枚│││十分製作之警詢筆錄││├──┼──────────────────────┼─────────┤│二、│新竹縣警察局保安隊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十二時十五│簽名二枚、指押四枚│││分製作之警詢筆錄││├──┼──────────────────────┼─────────┤│三、│新竹縣警察局保安隊九十二年七月四日下午四時三│簽名一枚、指押三枚│││十分製作之警詢筆錄││├──┼──────────────────────┼─────────┤│四、│新竹縣警察局保安隊九十二年七月三日下午六時五│簽名一枚、指押一枚│││十分製作之搜索筆錄││├──┼──────────────────────┼─────────┤│五、│新竹縣警察局保安隊九十二年七月三日逮捕通知│簽名一枚、指押一枚│├──┼──────────────────────┼─────────┤│六、│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偵訊筆│簽名一枚│││錄││├──┼──────────────────────┼─────────┤│七、│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七月四日限制住│簽名一枚、指押一枚│││居具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