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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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01號原告 黃建方 法定代理人 劉瓊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立大甲高級中等學校、 吳明真 、 陳柏豪 、 陳銘達 、 彭淑玲 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