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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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23號原告 吳坤熙 兼法定代理人 吳佳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柏松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9,9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劉桉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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