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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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198號原告 陳裕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蘭 (AMORNRATSOMPHONG)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經本院通知應依法提出本件相關訴訟文書之泰文翻譯文件,以利囑託外交部代為送達被告。惟原告迄今未提出,致本院無法送達被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相關訴訟文書之泰文翻譯費用新臺幣3,600元。如逾期不繳,即依上開規定視為停止訴訟程序;之後如原告於4個月內,仍不繳納者,即依法視為撤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劉燕媚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 婚 字第 2 號(106.03.17)[和解]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婚 字第 198 號裁定(110.07.1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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