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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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804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誠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陳李秀枝 、 陳軍樺 、 蔡水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誠運小客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李秀枝」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誠運小客租賃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